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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致获证客户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告知函
内容:各获证客户: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31日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提出了统一规范要求,是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共同遵循的重要依据。为确保贵组织及时了解并落实新规要求,保障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现就相关事项函告如下:新版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及获证组织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新规开展监督检查,未满足要求的认证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资质暂停、撤销;获证组织如未能符合规定,其证书的持续有效性亦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因证书撤销而丧失相关市场机会。为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我机构将系统推进合规提升工作,与贵组织协同防范认证风险,共同维护认证的有效性与权威性。现将新版规则中与获证组织密切相关的关键要求摘录如下,并随函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可在官方网站查阅),敬请关注并提前准备,以实现双方高效协作与体系持续优化。一、对认证机构的要求1.1 认证机构应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QMS认证资质;1.2 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1.3认证机构应公开认证信息,包括认证流程、收费标准、证书使用规定等;1.4 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证书后次月10日前将认证结果报送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证书有效性查询服务。二、对认证人员的要求2.1 审核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QMS审核员注册资格;2.2 审核员不得接受超出其注册资格的认证任务;2.3 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应主动告知认证机构任何可能使本人或认证机构陷入 利益冲突的情况。因认证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非公正性认证结果的,认证人员应当负有连带责任;2.4 审核员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持专业能力。三、对获证组织的要求3.1 认证依据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应依据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ISO 9001)实施。3.2 认证申请条件提出认证申请的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已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2)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认证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3)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已满一年,或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三个月;(4)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四、认证合同与认证费用支付4.1通过申请评审后,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组织应严格按照《认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4.2认证费用应由贵组织向我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五、认证审核安排5.1初次认证初次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5.2监督与再认证(1)认证机构将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获证组织实施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应包括至少两次监督审核。超过监督审核间隔时间的,证书必须暂停并上报。暂停期满仍未执行监督审核的,证书必须撤销并上报。(2)原证书到期前,组织需申请并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以换发新证书;(3)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获证组织应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的申请和安排,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应按初次认证审核重新认证。六、审核实施要求 审核期间,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七、 证书的暂停、撤销与注销 如获证组织出现体系持续或严重不符合、受到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拒绝接受监督审核等情形,认证机构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证书。组织也可主动申请注销证书。八、重要提示 新版规则的实施是国家推动认证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26年1月1日起,我机构将严格依据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开展认证业务。请贵组织提前了解并落实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新版规则的要求,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我们期待与贵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推进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别提醒特别提醒:若因贵组织自身原因,导致原认证证书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自该证书状态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的,所有认证机构(含原发证机构)均不予受理贵组织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即贵组织在此期间无法重新申请认证,请务必高度重视!为帮助组织更好地理解新版规则的要求,随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请认证客户认真学习、理解和执行新版规则,避免因违反规则要求而导致影响认证资格。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2025-12-08
标题:9月关于举办温室气体管理师基础知识课程培训的通知
内容:关于举办温室气体管理师基础知识课程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个人:当前,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加速,我国“双碳”目标对企事业单位的碳排放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然而,企业仍面临绿色供应链管理、碳信息披露、产品环境声明等竞争要求。本次培训旨在为从业人员提供权威、规范的知识体系,夯实理论基础,提升实践能力,为企业构建绿色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根据CCAA要求通过了课程备案(备案号:BA2025033 ),学员参加面授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可获得CCAA统一编号的培训合格证书,可根据CCAA《温室气体管理师评价规范》的要求申请成为温室气体管理师。为此,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 9 月 13 日在福州举办《温室气体管理师基础知识培训课程》培训班。即日起开始接受报名,名额限为50人,以汇款到账为准。培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拟注册温室气体管理师的人员(需专科毕业6 年;本科毕业4年,其他注册要求详见CCAA温室气体管理师评价规范》CCAA-FE-GHGIE2.0);2.企业可持续发展部门、ESG 项目负责人员、环保及能源管理人员; 3.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碳排放管控行业能源管理相关人员; 4.从事能源、环境、循环经济的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人员,技术人员,从事碳排放的投资者,经营者、碳排放行业的服务、营销的各类人员、相关领域人员; 5.有志于成为 CCAA 温室气体管理师的其他人员。二、培训内容(培训共计2天,16学时)1.双碳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及标准体系2.认证基础知识3.组织碳及活动碳管理4.产品碳管理5.项目碳管理6.现场考试(考试通过可颁发“温室气体管理师基础知识课程”培训合格证书)7.分享最新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申报技术指导三、培训师资CCAA温室气体管理培训讲师。行业内资深专家,具有多年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标准研究、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学员带来前沿的理念和实用的技能。四、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5年9月12日(周五)- 9月13日(周六)。培训地点:福州市五 、培训证书1.完成该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学员,颁发合格证书,签约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可获得双碳实习机会。2.取得合格证书的学员可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温室气体管理师评价规范》要求注册CCAA 温室气体管理师,作为获得行业从业资格的基础条件。六、培训费用及汇款信息培训费用:2200 元/人(含培训费、材料费和培训期间午餐费等,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汇款信息:1.银行转账:请在开班前将培训费用汇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账号:79840188000074229请在汇款备注信息中注明“温室气体管理师培训+姓名”。2.现场缴费:可在开班前现场缴纳。七、报名事项1.填写附件的报名回执,填写后发送至邮箱或联系人。2.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 17 : 00。3.请参会人员根据通知要求,提前安排相关工作,准时参会。4.关注微信公众号(泰诺认证),及时获取培训相关通知和信息。联系人:刘老师18050877679微信同号郑老师13599394183微信同号邮 箱:1467517597@qq.com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2025年 8 月 1 日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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