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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获证客户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告知函

各获证客户: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8月31日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提出了统一规范要求,是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共同遵循的重要依据。为确保贵组织及时了解并落实新规要求,保障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现就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新版认证规则对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及获证组织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新规开展监督检查,未满足要求的认证机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资质暂停、撤销;获证组织如未能符合规定,其证书的持续有效性亦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因证书撤销而丧失相关市场机会。

为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我机构将系统推进合规提升工作,与贵组织协同防范认证风险,共同维护认证的有效性与权威性。现将新版规则中与获证组织密切相关的关键要求摘录如下,并随函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可在官方网站查阅),敬请关注并提前准备,以实现双方高效协作与体系持续优化。


一、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1.1 认证机构应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QMS认证资质;

1.2 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

1.3认证机构应公开认证信息,包括认证流程、收费标准、证书使用规定等;

1.4 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证书后次月10日前将认证结果报送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证书有效性查询服务。


二、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2.1 审核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QMS审核员注册资格;

2.2 审核员不得接受超出其注册资格的认证任务;

2.3 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应主动告知认证机构任何可能使本人或认证机构陷入 利益冲突的情况。因认证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非公正性认证结果的,认证人员应当负有连带责任;

2.4 审核员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持专业能力。


三、对获证组织的要求


3.1 认证依据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应依据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ISO 9001)实施。

3.2 认证申请条件

提出认证申请的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已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2)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认证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

(3)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已满一年,或原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三个月;

(4)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四、认证合同与认证费用支付


4.1通过申请评审后,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组织应严格按照《认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4.2认证费用应由贵组织向我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五、认证审核安排


5.1初次认证

初次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2监督与再认证

(1)认证机构将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对获证组织实施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应包括至少两次监督审核。超过监督审核间隔时间的,证书必须暂停并上报。暂停期满仍未执行监督审核的,证书必须撤销并上报。

(2)原证书到期前,组织需申请并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以换发新证书;

(3)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获证组织应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的申请和安排,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应按初次认证审核重新认证。

六、审核实施要求


    审核期间,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七、 证书的暂停、撤销与注销


   如获证组织出现体系持续或严重不符合、受到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拒绝接受监督审核等情形,认证机构将依法暂停或撤销其证书。组织也可主动申请注销证书。

八、重要提示

      新版规则的实施是国家推动认证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26年1月1日起,我机构将严格依据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开展认证业务。请贵组织提前了解并落实相关要求,严格遵守新版规则的要求,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与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我们期待与贵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推进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别提醒


特别提醒:若因贵组织自身原因,导致原认证证书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自该证书状态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的,所有认证机构(含原发证机构)均不予受理贵组织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即贵组织在此期间无法重新申请认证,请务必高度重视!

为帮助组织更好地理解新版规则的要求,随附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

请认证客户认真学习、理解和执行新版规则,避免因违反规则要求而导致影响认证资格。


福建省泰诺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



发布日期: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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